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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國家環保部制定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明確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組織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并對驗收內容、結論和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得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
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
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